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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民事律师为您分析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该如何处理?

2020-05-13 16:57:49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是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返还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确定,可以返还货币或者返还实物。下面是张家港知名律师为您整理的一个小案例,根据案例为您详细说明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该如何处理

  【案情】

恭城县某采石场是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共同成立的矿产开采合伙企业。莫某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企业并签署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投资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利润占45%;被告人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山地农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并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石场与被告存在分歧,并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无法就上述分歧达成统一意见,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判期间,当事各方无法自行清算,因为当事各方商定的合同条款已满,以便解决争端。原告曾向本院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是,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退还送检资料。

 

  【分歧】

一种观点是,如果一个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结算后,每一方的投资状况,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公司财产的状态,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由于未经过结算,致使和解尚未达成,要求原告确认其退出法律是没有根据的,应予驳回。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期限未约定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不影响合伙的执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试行期间,应当载明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并载明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原告应请求确认撤回应得到支持。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应当在退出合伙企业时结清合伙企业的财产,退还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合伙人退伙时,双方应当进行结算。然而,在合作期间,由于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缺乏正规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当事人不承认另一方提供的材料试验过程中,和当事人无法提供补充材料相关的评价。认证机构不能进行评估。根据双方提供的现有资料,无法确定合伙期间的投资金额和债务。因此,退还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办法由合伙企业约定。

 

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矿山合同》第一条第2项及第二条第2项中约定:“合作期限暂定为两年……”、“……乙方所投入的全部物产设备权属乙方,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置”,根据《合作经营采石场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规定,认定双方可以在期满后各自自行处置双方的投资设备。因此,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其退伙并返还设备,这是符合法律的,应该得到支持。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均未提供经营损益及双方财产状况,法院在本案中无法对合伙企业剩余资产进行清理处理。如有未解决的债权债务,如协商不成,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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