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官网(张家港)!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张家港刑事律师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被告人杨某、郭某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提起公诉,朱坤律师、孔静律师均提出二被告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2021-02-01 14:20:04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8月份,被告人郭某、杨某和张某、房某在下班后在郭某租住处聚餐,期间张某饮用大量白酒并醉酒,后张某在郭某处休息,次日凌晨,郭某发现张某死于其租住处,电话通知杨某至其租住处商议如何处置。后将张某的尸体丢弃在租住处边的河道,将张某的电动自行车丢弃在河道的上游,后因群众报警而被发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郭某、杨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郭某、杨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因公安机关没有证据,遂让郭某、杨某回家。后公安机关经过调取事发现场附近的治安监控录像,发现郭某、杨某骑张某电瓶车出现在治安监控录像中,随即再次电话通知郭某、杨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郭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将张某尸体丢弃在河道内的事实。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醉酒后,将呕吐物吸入气管中引起窒息死亡。

后杨某的家人委托朱坤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经了解情况后,辩护人朱坤律师认为杨某、郭某与张某平时关系较好,并没有侮辱张某尸体的动机及犯罪故意,只是担心张某因与其一起喝酒死在其家中需要承担责任,未来逃避责任将张某尸体丢弃河道内,并非出于侮辱尸体的目的,不符合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且其系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所涉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即便是构成犯罪,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后该申请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为杨某、郭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

后检察机关认定杨某、郭某构成自首,以侮辱尸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以后,郭某委托了孔静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开庭前,郭某、杨某分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阶段,辩护人朱坤律师、孔静律师再次提出杨某、郭某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即便认定为犯罪,也应当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郭某、杨某均免于刑事处罚。如果需要判处刑罚,其也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朱坤律师、孔静律师提出的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郭某、杨某均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郭某、杨某犯侮辱尸体罪,免于刑事处罚。



标签:   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Powered by MetInfo 5.3.19 ©2008-2024 www.MetInf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