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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案金额为300余万元,朱坤律师在批捕阶段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02-01 14:15:47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2012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协议约定代销一块玉石,重8.8公斤,价格约为300万元,如未代销成功,10天后归还。后经过几次协商,价格最终确定为220万元。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赌石”,如果玉石开出了之后,有可能大赚一笔,有可能亏了。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擅自做主就将该玉石开成3片,放在车子里,玉石开来之后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市场价不足100万元。后因犯罪嫌疑人欠他人欠款,车子被他人扣押,玉石也放在车子里一起被扣押了。与被害人讲好的220万元玉石货款没有支付。

2012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另外一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王某以代销的方式,为被害人代销一块玉石,对方开价70万元,后经讨价还价被害人同意以60万元出售。过了几天,被害人说要给另外一个人看一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就还给了被害人。又过了几天,被害人又将该玉石放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处。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将该玉石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与被害人讲好的60万元玉石货款没有支付。

后被害人在追讨玉石款未果的情况下,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亲委托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的朱坤律师作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

朱坤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两起行为因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下面分述如下:

一、朱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所涉嫌的第一起犯罪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主要理由如下:1、嫌疑人王某在为被害人代销本次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之前,已经多次帮助被害人代销玉石,且没有发生争议;所以,被害人才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并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放心的同意犯罪嫌疑人王某代销价值220余万元的玉石;2、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玉石开之前,其内心确认该玉石肯定好,开来之后肯定能够赚钱,所以,没有担心没有能力归还被害人的玉石款。虽然该玉石开了之后的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判断是错误的,最终导致其没有能力归还所欠的玉石款。所以,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实施行为时,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朱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所涉嫌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辩护人同样认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为:1、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与被害人洽谈代销玉石生意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被害人要求将玉石取回时,犯罪嫌疑人王某及时归还给被害人;2、后来是被害人主动要求将玉石放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处,并非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要求;3、犯罪嫌疑人王某之所以将同意以60万元代销的玉石以5万元的低价出售,主要是因为受到他人逼债的原因,并非是出于其自愿。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朱坤律师将该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该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检察院的采信,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给犯罪嫌疑人王某办理代理取保候审,最终司法机关没有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话,犯罪嫌疑人王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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