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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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案金额为300余万元,朱坤律师在批捕阶段作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协议约定代销一块玉石,重8.8公斤,价格约为300万元,如未代销成功,10天后归还。后经过几次协商,价格最终确定为220万元。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赌石”,如果玉石开出了之后,有可能大赚一笔,有可能亏了。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擅自做主就将该玉石开成3片,放在车子里,玉石开来之后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市场价不足100万元。
2021-02-01 -
被告人汤某等人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朱坤律师认为认定的罪名不当,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故意伤害,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汤某等人到张家港要债,对方先动的手,后导致双方发生持械斗殴事件,导致双方多人受伤,对方多人轻伤、轻微伤。公诉机关因为双方均属于多人参加斗殴行为,故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并认定存在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量刑期限为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辩护人朱坤认为被告人汤某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过来的目的是为了要钱,并非出于与对方斗殴。被告人汤某是在对方纠集一帮人并动手之后,出于自保
2021-02-01 -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朱坤律师在批捕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检察机关采信,李某没有被批准逮捕,最终李某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涉嫌强奸一案,朱坤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亲的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辩称本案受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其没有强奸本案受害人。辩护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在该案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强奸罪,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李某没有
2021-02-01 -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朱坤律师提出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发现有人遗忘一摞钱(大约10000元)在自动取款机挡板上。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就将该10000元拿走,到单位上班了。在下班时,发现警察在其单位门口调查这件事情,其就主动向警察承认了拿钱这件事情。公安机关随即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委托,指派朱坤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朱坤律师接受委托
2021-02-01 -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3一5年,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自首,辩护辩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塘桥某酒吧门口,因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纠纷,随开车高速撞向被害人所在的人群,最终导致被害人一人受伤。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院遂以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要求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3-5年,没有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自首。案件
2021-02-01 -
被告拖欠货款多年不付,起诉后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该调解协议,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际贸易公司)与江苏**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之间从2011年至2016年6月份之间发生了多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为9000多万元,**集团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后,尚有100余万元没有支付。**国际贸易公司以**集团公司尚有货款没有支付为由起诉。案件处理要点:本案,双方公司在发生多笔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对账,因此,为了证明**集团公司结欠**国际贸易公
2020-07-20 -
承揽纠纷: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方)2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被告方)40余万元的反诉请求,案件取得了完美的诉讼效果
标题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12年10月份租赁被告江苏某公司厂房、设备、人员,租期为1年,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原告为被告的订单安排生产。租期结束后,原告提供了一份租赁期间的产出汇总表,在该表格中能够体现原告为被告加工的产品数量、加工上述产品所使用的主材料(但并没有标注生产上述产品使用原告多少材料,使用被告多少材料),被告在产出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并将该份证据交给了原告。原告拿到该证据材料后很快就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