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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朱坤律师在批捕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检察机关采信,李某没有被批准逮捕,最终李某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02-01 14:13:04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涉嫌强奸一案,朱坤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亲的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辩称本案受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其没有强奸本案受害人。辩护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在该案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构成强奸罪,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李某没有批准逮捕,李某随即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没有对李某提起公诉,本案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附:本案辩护意见

关于犯罪嫌疑人李**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涉嫌强奸一案,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父亲委托,指派朱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李**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希望贵院采纳。

辩护人认为,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不构成强奸罪,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人通过犯罪嫌疑人李**了解到:是穿黑衣服的女子(即所谓的受害人)自愿与李**相约一起到洗手间的,二人到在洗手间后,李**把黑衣女子送到洗手间中的一个小隔间准备离开到别的隔间方便时,是黑衣女子主动拉住李**的并主动亲吻李**的。在双方亲热的过程中,是黑衣女子不仅主动将自己的裤带及裤子上的纽扣解开,还主动的帮李**解开了裤带及裤子上的纽扣。在双方亲热的过程中,是黑衣女子先将手伸进李**的裤子,摸了李**的生殖器,李**受到刺激后,因比较兴奋生殖器勃起了。后李**也摸了黑衣女子的生殖器,双方在一起狂吻。在这个过程中,黑衣女子有两个电话进来,但其均没有接,而是直接挂掉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生殖器有接触。据李**回忆,其在黑衣女子身上的遗留的精液可能就是双方生殖器接触的时候留下来的(注:辩护人认为男性在比较激动的情况下,可能在正式射精之前会有少量精液溢出,当事人不一定知道,这也符合生理常识)。在双方亲热的过程中,因卫生间比较湿滑,黑衣女子不小心摔到了,也把李**带倒了。

两个人在卫生间呆了有一些时间,如果李**强奸黑衣女子的话,相信黑衣女子会呼救,卫生间会有异常动静。在此期间厕所没有任何异常响动,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异常情况,这一点也可以印证李**没有强奸黑衣女子。辩护人在此需要提醒检察机关注意的是,酒吧的卫生间是男女公用的卫生间。在此期间,不可能没有人进入卫生间。如果有人进入卫生间,而进入卫生间的人又没有听到异常的动静,辩护人认为就能够证明双方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另外,在两人在卫生间亲热的期间,黑衣女子有两个电话进来,但黑衣女子都没有接,而是主动挂掉了。由此可以看出,不存在李**对黑衣女子使用暴力欲强行与黑衣女子发生性关系。否则,黑衣女子的手机应当处于无人接听的状况,或者接通后积极呼救。黑衣女子主动挂掉电话,与目前认定的李**强奸黑衣女子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从常理上也无法说通。辩护人认为黑衣女子主动两次挂断电话这一事实与李**在此期间强奸黑衣女子相互矛盾。辩护人关于该事实,可以提取黑衣女子的通话记录,与监控录像上李**、黑衣女子出入卫生间的时间可以比较,如果黑衣女子电话呼入的时间与监控录像是一致的,就能够证明李**的讲的是事实,不存在李**强奸黑衣女子的事实。

**与黑衣女子两个人就一起离开了卫生间时,据李**陈述,黑衣女子离开卫生间时表情是正常的,除了有醉酒的状态外,没有其他不正常的表情。辩护人认为这也能够证明不存在李**强奸黑衣女子的事实,否则,与常理不符合。关于该情况,可以看监控录像。

后来白衣女子找到李**,讲李**强奸了她的朋友。但是她的朋友即黑衣女子指着李**说李**并没有强奸她。关于该事实,根据李**的陈述,酒吧服务员、李**宇的朋友张*、安**、葛**等人当时可能在场。辩护人在此希望能够找到上述证人,查清该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另根据李**的陈述,其手机里均有上述人员的电话。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强奸的证据不足,不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构成强奸罪,恳请贵院不要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另,辩护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李**陈述所提供的以上证据线索,恳请贵院予以调查。

                                         辩护人: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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